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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等符合条件可购1套自住住房

报料人:agogo | 发布时间:2012-11-18 22:47 | 地址: 武汉市 居民新闻

为适应目前天津对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津居留的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天津对原《关于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了修改,以进一步加强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天津购房(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管理。《通知》要求境外个人取得《外国人居留许可》累计期限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天津购买自住的住房一套。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以在天津购买自住的住房一套。

  境外机构在天津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可以在天津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其中,分支机构购房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还应提供在天津注册的《营业执照》和所购房屋为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代表机构购房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还应提供在天津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所购房屋为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境外个人取得《外国人居留许可》(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核发)累计期限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天津购买自住的住房一套。境外个人购房前,应到拟购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在天津购买住房的情况。经查未在天津购房的,持《天津市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和华侨未购房记录查询单》(以下简称《查询单》)办理购房手续。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以在天津购买自住的住房一套。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房前,应到拟购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在天津购买住房的情况。经查未在天津购房的,持《查询单》办理购房手续。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还应提供在津工作单位、学校或居住地所属居委会开具的工作、学习、居留的相关证明,《查询单》和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其中,台湾居民除提供上述证明外,还应提供有多次往返签注或居留签注的《台湾居民往来***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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