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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险可“换算”成城镇险

报料人:agogo | 发布时间:2012-11-18 22:49 | 地址: 武汉市 居民新闻

参保人可将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换算成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增长机制、取暖费、丧葬抚恤等待遇

  本报讯 我市日前下发《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居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启动。据悉,该政策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对于今年10月31日前已参加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男性尚未达到60周岁、女性尚未达到55周岁 (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均可自愿申请转移到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据悉,我市从2003年开始建立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0年又实行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部分已经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就业(包括灵活就业)又参加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在转移接续前,其缴纳的居民养老保险只能封存或办理一次性退保手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向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有关事项的通知》,今年底前在我市崂山、黄岛、城阳三区先行开展试点,还将适时向五市推开实施。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通过该政策,参保人可将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换算成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达到退休年龄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增长机制、取暖费、丧葬抚恤等待遇。

  据介绍,已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先到当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然后再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区(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移手续。尚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需在办理转移前办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记者了解到,办理转移接续后,参保人员按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缴费,其中,在企业就业的参加五项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未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可在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80%、60%三档之间自由选择,缴费比例分别为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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