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居民网

推荐居民新闻

返回上一页

江西:车子停小区被砸,业主只能自掏腰包?

报料人:brain | 发布时间:2012-08-14 11:05 | 地址: 珠海市 珠海华发新城

周女士怎么也没想到,邀请朋友到家吃饭,竟“吃掉”朋友1000余元。原来,在吃饭期间,其朋友停放在停车场的车子被人砸了,可根据与物业签订的协议中无法获得赔偿,其朋友只好认栽自己掏腰包修车。

  5月14日,家住赣州市五洲大道鹭江新城的周女士介绍,12日是星期六,她邀请了一个好朋友前来家中吃饭。朋友将车子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饭后,朋友发现,车子后窗的玻璃竟然被人砸了。由于该停车处未设置摄像头,未能找到砸车人。周女士说,她这位朋友也在该小区买了房子和车位,只是暂未入住。开发商当初售房时承诺免除两年的物管费,时间从2010年10月交房时开始。

  赣州市名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姓主任告诉记者,由于该小区目前入住率较低,他们与业主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说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服务及小区内车辆和道路畅通,但不含对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保险义务和责任”。潘主任表示,按照协议,物业公司对周女士的朋友没有赔偿责任。不过,经过此事后,物业公司将加强巡逻,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对此,有律师表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因此,赣州市名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关于排除对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保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周女士朋友作为鹭江新城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赣州市名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小区内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该物业公司进行赔偿


分享到:
只有登录才可以回复,立即 登录注册